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庄鹏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文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庄鹏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其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审理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系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而该案件正在二审中。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须依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彼案件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