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1民初3772号
申请人: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文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90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