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6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闯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闯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