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广顺达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3105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广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达公司)、***、***、***、***、青岛毕勤易莱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毕勤公司主*将案涉工程全部发包给枣建公司,《三维电子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新建工厂工程协议书》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供热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即是在进行彩钢板吊顶安装时发生伤害事故,彩钢板吊顶安装包含在枣建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内。虽然《三维电子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新建工厂工程协议书》约定有招标人另行分包的特殊专业工程,但枣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彩钢板吊顶安装属于另行分包的特殊专业工程及毕勤公司确已另行分包,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枣建公司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又与广顺达公司签订了《三维电子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新建工厂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从两份合同的内容来看,施工范围基本一致,而广顺达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枣建公司系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广顺达公司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五洲源公司的经营者***主*系从案外人鑫云海公司承接的事故工程,虽然广顺达公司、鑫云海公司均未参与本案诉讼,但事故工程在枣建公司承包及广顺达公司转承包范围内,在枣建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工程已由毕勤公司另行分包的情形下,可以推定鑫云海公司、五洲源公司系通过层层转包或者分包的形式承包的事故工程。因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转包或者分包情形,对五洲源公司与***签订的《总工程量》载明的工程内容、面积与《三维电子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新建工厂工程协议书》不一致可以作出合理解释,尚不足以据此得出事故工程是毕勤公司直接分包给他人的结论。根据查明事实,***仅是将事故工程介绍给***承包,其本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当事人,而毕勤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枣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枣建公司主****、毕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枣建公司违法转包案涉工程,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判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皓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