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4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4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