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396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贤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拟庭下对账并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