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2348号
原告:枣庄常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枣庄常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常安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常安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常安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