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15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21423G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住所地市中区振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2MB28719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刘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402执1537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