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6民初20号之二
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韩庄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543048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山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亭区驻地府前路37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UJM1A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1元减半收取计64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46元,由原告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