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27民初1939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62号。
主要负责人:***,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与被告山东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