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534号
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2层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2146752M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莹,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楼8层8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299791F
法定代表人:潘金龙,总经理。
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63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