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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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299791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楼8层82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以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