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621号
原告:杭州欧好燃气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满觉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682129167。
法定代表人: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蓉蓉,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发,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龙翔街道桐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38949H。
法定代表人:沈兴海。
原告杭州欧好燃气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龙翔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欧好燃气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预交。
审判员 朱雪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