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57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迎宾。

被告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某某街道某某中路518-1号二楼。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楼迎宾、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被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底,原告经人介绍后由被告二的负责人(公园管理组长)楼迎宾直接雇佣,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种树、修剪树枝等。2014年9月14日早上8点半左右,原告在桥东江东绿廊的樱花公园修剪绿柳树枝时,因树枝断掉导致原告从树上跌落摔伤。在场工作的工友们及时拨打了120,并将原告送至义乌市中医院,之后由等候在医院的被告一办理了住院手续。原告经过医院的治疗后,虽伤势已经稳定,但因第3腰椎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目前仍遗留腰部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且造成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还产生医疗费39839.56元。另经了解,江东绿廊的绿化工程系由被告二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楼迎宾为桥洞江东绿廊绿化的直接负责人和管理人。原告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当中因为提供劳务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两被告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并未进行劳动安全培训,也未给原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更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7193.56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被告义乌市百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也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原告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伤,应属工伤,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文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