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708号
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陕西瞬安交通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