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民初1952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1月11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1年3月1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0年3月29,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谭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