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民初1952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1月11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1年3月18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0年3月29,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任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谭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清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