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胶民初字6746号
原告冯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代理人***,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城阳区正阳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28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