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方祥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2民初2069号之二
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东方祥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东方祥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东方祥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素英
书记员  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