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545号
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身民事权利,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5元,由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雪梅
法官助理 解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