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2631号
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健身休闲园8号3号楼3042。
法定代表人:周井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莉菲,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通顺路38号3-30013。
法定代表人:谷娜,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辰当代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磐石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