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810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市。
被告:北京全顺时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东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1307540M。
原告***与被告北京全顺时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