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7民初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红,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19019096。
法定代表人:贾占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军,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蜂岩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7009528856C。
法定代表人:黄雪倩,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系该镇副镇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冈县蜂岩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1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8元,减半收取计3,3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林松
书 记 员  童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