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6632号
原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中桥特色集镇邱谕园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19019096。
法定代表人:贾占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秀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8年0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张文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刘安常,男,1970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女,1969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新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新柱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08867743B。
法定代表人:王普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353600589U。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文军、刘安常、***、贵州新柱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摩天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4,050.00元,由原告贵州龙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正敏人民陪审员张春义人民陪审员宋贵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