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4486号之二
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金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道东城社区龙腾大道**辛冲街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耿志祥。
被告:***,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金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0元,减半后收取10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新坤发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