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金鼎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711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钢,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鹏,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陈芝荣,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杜洪,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姚强,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曾庆鹏,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宜章县。
被告:湖北中金鼎华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道东城社区龙腾大道38号辛冲街财政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63532186Q。
法定代表人:耿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姚强、曾庆鹏、陈芝荣、杜洪、湖北中金鼎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希望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宁宁
书 记 员  卢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