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10356号
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0815。
法定代表人:葛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伟,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重庆万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761431162。
法定代表人:周书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春,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盛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 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