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3民初5178号
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0815。
法定代表人:葛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娇娇,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古雷半岛,组织机构代码71786670-9。
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淳,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烃(漳州)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烃(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经本案原、被告双方核对后,确认本案货款已经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钢生
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
人民陪审员 姚佳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艺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