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恢1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56670。
法定代表人:葛信达。
被执行人: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0085081。
法定代表人:葛星华。
被执行人:**集团云和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街道工业园区教育路,组织机构代码:662891084。
法定代表人:葛珊珊。
被执行人:葛克克,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葛信达,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云和阀门有限公司、葛克克、葛信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且分期履行,并放弃了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云和阀门有限公司、葛克克、葛信达的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24执恢1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孙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