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523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河南鑫福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333号1号楼10层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2007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福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