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穗天法立民催字第55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55号
申请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在(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开票日期为2012年3月9日,票面金额及收款人名称均为空白),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找回票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