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周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湘11民终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庭。2022年3月2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查无此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税务、保险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额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并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于2022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799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083.48元,尚有执行标的金额195911.5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