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6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中顺防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中顺防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正负担(*正预交了525元,多交纳的262.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学彬
审判员蔡成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