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6130号 原告: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电气公司)与被告***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通信公司)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工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普创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工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普创通信公司支付中工电气公司调试配合费用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签订《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合同》,约定中工电气公司派遣技术人员配合普创通信公司完成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项目中由普创通信公司供货设备升级改造,普创通信公司支付调试配合费用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工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技术人员完成了前述工程的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上述工程于2018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但普创通信公司却未按期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中工电气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普创通信公司辩称,1、讼争项目为普创通信公司中标的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合同》的约定,中工电气公司负有制定对接方案、提供远动通信装置接入装置调试样机、进行功能调试、做现场联调等义务;付款条件为中工电气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普创通信公司收到了业主的付款。2、中工电气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深圳地铁运营总部维修中心供电三部于2020年5月给普创通信公司发送《催告函》,催告普创通信公司履行现场调试等义务,证明中工电气公司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中工电气公司向普创通信公司主张支付调试配合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工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调试单》《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票据等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2日,普创通信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工电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合同》,约定乙方派遣技术人员配合甲方完成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项目中由乙方在一期工程中供货部分设备做升级改造工作,工作范围包括:1、系统对接工作由甲方主导,乙方配合甲方制定对接方案;2、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由乙方提供远动通信接入装置调试样机,配合甲方进行功能调试,调试地点由甲方决定;3、乙方配合甲方做现场联调。该合同另约定,甲方应付乙方调试配合人工费用总价50万元;竣工为以项目初步验收为准;在甲方收到业主款项后,甲方15天内按实际收款同比例支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验收且工期超过6个月,则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全部余款。2018年4月12日,普创通信公司中标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招标的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2270142元。 2018年12月7日,《工程调试单》载明:由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地铁3号线可视化接地升级改造,经现场调试合格,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及要求。该调试单“单位”处载明“***创***”。普创通信公司陈述“***”为该公司后勤人员。 2018年11月19日,中工电气公司向普创通信公司开具了案涉项目费用的增值税专用票据,金额为50万元。 2020年10月22日,深铁运营维修中心供电三部出具《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情况说明》载明:***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负责的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2018年底已通过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含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设备及调试),并已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剩余5%质保金因质保期2020年12月到期,暂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地铁3号线自动地线装置升级改造项目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中工电气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现场联调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工电气公司提交了由***签字的《工程调试单》,该单据明确载明案涉深圳地铁3号线可视化接地升级改造已经现场调试合格,普创通信公司认可***为该公司工作人员,但否认为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案涉项目负责人为他人,普创通信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身份,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工电气公司已经向普创通信公司开具了案涉项目的增值税专用票据,按照交易习惯,付款方在准备付款时才通知收款方开具发票,故普创通信公司抗辩中工电气公司未完成调试任务,有悖常理。深铁运营维修中心供电三部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载明中工电气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调试任务。综上,本院认定中工电气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项目的调试认为,普创通信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在普创通信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15天内按实际收款同比例支付给中工电气公司,而深铁运营维修中心供电三部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仅支付款项的95%,故普创通信公司应支付中工电气公司95%的劳务费用,合计475000元,余款待付款条件成就后支付。普创通信公司应于收到业主款项后15日内支付,深铁运营维修中心供电三部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于2018年底通过了调试验收,并支付了工程款的95%,普创通信公司收到款项后未及时向中工电气公司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工电气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算,按照中工电气公司主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进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7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成都中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元,***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