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81号
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87083L。
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蓉,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兴隆园区附1号(青羊区乡镇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102N。
法定代表人:李仕清。
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3,974,043.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线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841号判决中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处应收款项43,974,043.5元。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841号判决中,判决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限额43,974,043.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雨蔚
书 记 员 蒋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