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立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64765852。
法定代表人李书玲,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立宏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1082民初2828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
二、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等,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红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