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737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库庄镇小程庄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立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立宏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