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25民初7749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管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302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朝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722776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3年11月24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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