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日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市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普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曹港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347956-1。
法定代表人:朱坤林。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857308-0。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债权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18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震执字第327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金玲
审 判 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