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6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8-6号1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584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57308-0。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6执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