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175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长古路与祝融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2089772。
法定代表人:张家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