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04民催17号
申请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长古路与祝融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20897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9384218、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毕东风
人民陪审员魏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