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1147号
原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玉碗井村(清黄高速出口旁)。
法定代表人:李林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家伦,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越洋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俊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系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武城锐
书记员蒙忠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