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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7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82民初67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润城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4元,由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可伟
书记员 钱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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