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293号
申请人:山东福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6号卓越时代广场1号楼646室。
被申请人:济南亿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26号科苑大厦0909室。
被申请人: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福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亿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3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