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381号之四
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幢503-507、517-5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8元,减半收取计11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志伟
人民陪审员彭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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