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1381号之四
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幢503-507、517-5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38元,减半收取计11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志伟
人民陪审员彭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