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三明市新飞扬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850408。
被执行人:三明市新飞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696619337U。
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572962272W。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新飞扬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三明市新飞扬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于2017年12月21日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执行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