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7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家银,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让,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治国,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波,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家银、***、孙治国、海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治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范书伟
审判员于跃辉
审判员*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