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13号
申请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79060。
法定代表人:魏新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普娟,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民新村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0416045958M。
负责人:杨俊良。
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下银行存款6891633.32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账号:×××44;2.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账号:4110********;3.开户行:郑州银行优胜北路支行,账号:9387********)。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下银行存款6891633.32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账号:×××44;2.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铁道支行,账号:4110********;3.开户行:郑州银行优胜北路支行,账号:938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