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9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立。
被告:于太法,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太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