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霸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19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霸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582887667B。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南环路中段南侧安居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保华。
第三人: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市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79060,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霸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万亨